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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经:加拉太书3:19-25(和修版)
3:19 这样说来,为什么要有律法呢?律法是为过犯的缘故而加上去的,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才结束,是借着天使经中保之手而设立的。
3:20 但中保本不是为单方设立的;神却是一位。
3:21 这样,律法是与神的应许对立吗?绝对不是!如果律法的颁布能使人得生命,义就诚然出于律法了。
3:22 但圣经把万物都圈在罪里,为要使因信耶稣基督而来的应许归给信的人。
3:23 但这“信”还未来以前,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像被圈住,直到那将来的“信”显明出来。
3:24 这样,律法是我们的启蒙教师,直到基督来了,好使我们因信称义。
3:25 但这“信”既然来到,我们从此就不在启蒙教师的手下了。

信息
保罗在加拉太书3:2,以反问的形式指出,加拉太教会领受圣灵的原因是听信福音,而非遵从律法。而在3:6、8-9说,领受圣灵正好呈现出,加拉太教会中的这群外邦信徒能够像亚伯拉罕一样被上帝算为义,这也正正是以色列的上帝由始至终所应许的事情。

保罗如此强调因信称义,并且在3:10指出“凡出于律法的行为都是受咒诅的”,这与加拉太教会从犹太基督徒那里所学的观念并不相同。犹太人相信律法是上帝所赐的礼物,从被掳回归到耶稣降世的时代,犹太人已经建立了一套关于耶和华上帝的神学观念,认为归信耶和华上帝的人需要透过遵守律法来维持犹太人的身分。就算犹太人相信并跟从耶稣,犹太的基督徒似乎仍然受到犹太神学观念的影响,并且严守摩西律法(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考使徒行传第十五章)。由此可见,保罗教导加拉太教会的神学观念,与加拉太教会从犹太群体所听闻的有所不同。

按照加拉太教会的情况和保罗的神学论述,保罗在3:19提出律法出现的原因,是合情合理的,它也可能是加拉太信徒心中的疑问。然而,保罗的解答却令人惊讶,因为他宣称律法制造了过犯。这种说法似乎给人一种保罗在否定律法的感觉,但是如果仔细考察保罗的论述,律法“是为过犯的缘故而加上去的”只是他的论点的上半部分,后续还有“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才结束,是借着天使经中保之手而设立的”。

保罗的整个神学观点,容让他能够将“因律法称义”和“因信称义”彻底区分开来;而这是一种时间线上的区别,两者各有它的效果,彼此并没有冲突。因此,保罗称律法为启蒙教师,是看守上帝选民的监护人;然而,当基督来到的时候,一切都改变了,耶稣将犹太人和外邦人从监护人的看管下释放出来,并且为他们开辟了信心的道路。

对于二十世纪的基督徒来说,因信称义是一个耳熟能详的道理,当我们决志相信耶稣的时候,圣经所说的:“我们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”就植根在我们的心里。但是,当时加拉太教会的基督徒却不一样,他们正在处于基督信仰孕育过程的开端、还在整个早期教会发展的初期、新约正典还没有成形的这些背景下;所以,他们还在竭力思考信仰群体应该怎样过一种合宜的生活。

加拉太书1:13-14告诉我们,昔日的保罗也曾经极力活出他心中的上帝心意,保罗在信中教导加拉太教会关于耶稣基督的启示,而这个启示不论是对昔日的保罗或者是对当时的加拉太教会而言,都是一种转化──就是在信念和生活方式上的转变。2:11-12和5:16告诉我们,当中包括在转变过程中与身边群体可能会产生差异,以及从强调具体的宗教行为转为以圣灵作引导;而这样的转变很可能带来担忧、不安甚至惊恐。因此,在3章中,保罗给加拉太教会的教导,并不是一件容易消化和接纳的事情;如果信徒要完全活出因信称义的生活方式,还得切切恳求上帝的恩典和圣灵的工作。

思考与实践
1. 请尝试想想以下两种情况:
我们过往的经历:我是否曾经因为工作、身体状况或者其他外在的原因,让我的宗教生活有所改变(例如:有一段时间不能参与教会聚会,或者只能够留在家中参与网上崇拜)?在那段时间,我有没有曾经质疑自己的信仰呢?
教会模式的转变:我是否经历过教会崇拜和团契模式的改变(例如:崇拜诗歌编排、团契升团或团契安排的调整)?我在这些转变中的反应是怎样的?
2. 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并没有否定律法,而是指出耶稣满足了上帝救恩下称义的核心──就是信靠耶稣。根据前一个问题所作出的回顾,我们可以尝试衡量自己对耶稣基督的信心,有多少是建立在外在的宗教行为模式上。但无论是多少,都让我们一同祷告,求圣灵帮助我们在信心上继续成长。

金句:加拉太书3:20(和修版)
“但中保本不是为单方设立的;神却是一位。”